(2017)皖0102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梁发芝、孙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发芝,孙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梁发芝,女,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孙成梅,女,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梁发芝与孙成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瞿玲玲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传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