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代厚生、余明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厚生,余明东,苗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504号申请执行人:代厚生,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余明东,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苗芳芳,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代厚生申请执行余明东、苗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民初2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余明东、苗芳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代厚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余明东、苗芳芳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应受偿102300元,未受偿1023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5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丽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