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俊勇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勇,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5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俊勇,男,汉族,1955年4月8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东路58号,办公地点常州市武进区花园街***号新天地不夜城**幢创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张哲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刘俊勇与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俊勇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结案申请书,申请书载明,已与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江苏创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市仲裁委员会(2016)常仲裁字第035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金 星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