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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5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永清与武汉拓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童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清,武汉拓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童星,程圣,胡帆,张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682号原告:郭永清,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委托代理人:陈强、王煜,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拓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黄鹤楼文明路汉飞逛逛街1号楼4层140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童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童星,男,汉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程圣,男,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告:胡帆,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张毅,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出生,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清与被告武汉拓创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童星、程圣、胡帆、张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郭永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永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永清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