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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新强与白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强,白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1民初123号原告:马新强,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杰,陕西红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存会,男,1961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马新强与被告白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白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新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6670元;2.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3日,经眉县唐根娃介绍,原告在被告白存会承揽的太白县梁家山村、沪家源村、白云村村民建房工程中干大工活,每天150元,到当年6月22日结束,原告共干了66天,共计劳务费9900元,已付3230元,下欠667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提供记工单一份。被告白存会承认原告干活59.8天,按照59天每天120元结算,劳务费为7080元,扣除生活费885元(每天15元),借款3230元,原告未付劳务费2965元。2017年7月11日,原被告结算劳务费63天每天120元共7560元,生活费330元,下欠4000元,当天给付200元,原告签字按印。被告提供结算单2份。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出工天数、每天劳务费标准、生活费由谁承担。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走访调查了被告所承揽工程的发包人张双全等9人,对周科社、唐根娃、李建兵、杜宁哲做了调查。被告提供的2017年7月11日结算清单原告承认,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6年4月、5月、6月份,原告马新强在被告承揽的太白县农村村民建房工地提供劳务63天,每天120元,原告劳务费7560元,借支3230元,生活费330元,被告未付剩余劳务费4000元,2017年7月11日,被告给付200元,剩余38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已经与被告结算,劳务费应当以结算结果为准,原告请求被告给付3800元予以支持,其余劳务费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劳务市场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存会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新强劳务费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雷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