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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执7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宗爱与张培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宗爱,张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7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宗爱,男,汉族,农民,住海阳市徐家店镇安家楼底村**号。被执行人张培杰,男,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紫荆山街道三里桥村***号。关于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培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80846779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88.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培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680846779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8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范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由伯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