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某与何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何某,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974号原告:安��,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彭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安某与被告何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借款370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日,被告何某、彭某向原告丈夫孙学海借款47000元,后被告偿付1万元。2015年6月23日,孙学海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经原告多次催要下欠借款37000元,被告均推诿拒付。被告何某、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借条、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复印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日,被告何某、彭某向原告丈夫孙学海借款4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催要,被告偿付1万元。2015年6月23日,孙学海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偿付下欠借款37000元,被告至今未付,遂引起诉讼。另孙学海的母亲王凤香及女儿孙巨娟均放弃继承孙学海对被告何某、彭某享有的37000元债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丈夫孙学海与被告何某、彭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孙学海生前虽以个人名义对被告何某、彭某享有债权37000元,但该笔债权发生在孙��海与原告安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与孙学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书面约定,故本案所涉债权应认定为原告与孙学海的夫妻共同债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何某、彭某偿还借款3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某、彭某偿付原告安某借款37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26元,由被告何某、彭某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毅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维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