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韩小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小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6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小明,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小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0日16时51分许,被告人韩小明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沿武陟县焦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三阳乡柴尚村村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3.0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小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呼吸仪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打印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车辆照片、武陟县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小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小明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韩小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