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思聪与梁湛强、彭伟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思聪,梁湛强,彭伟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760号原告:梁思聪,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湛强,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告:彭伟靖(系被告梁湛强的配偶),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原告梁思聪与被告梁湛强、彭伟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梁思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思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新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紫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