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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梁思聪与梁湛强、彭伟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思聪,梁湛强,彭伟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760号原告:梁思聪,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湛强,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被告:彭伟靖(系被告梁湛强的配偶),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兴县。原告梁思聪与被告梁湛强、彭伟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梁思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思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甘新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紫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