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郁金香化妆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郁金香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28号之一原告: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经济开发区长升街特8号。法定代表人:易红波。委托代理人:邱启雄、周先明,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郁金香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云路76号。法定代表人:吴鸿伟。委托代理人:邓丽莉、周红峻,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鄂0104民初6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武汉市郁金香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的16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武汉财富兴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了诉讼请求金额,被告武汉市郁金香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解除对其9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同意对被告的80万元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汉市郁金香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的8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