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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桑继军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继军,陈国忠,黄珠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恢353号申请人桑继军,男,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址为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陈国忠,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珠把,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桑继军与陈国忠、黄珠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454号于2015年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桑继军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陈国忠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家园1号院1号楼1301号房屋。我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于2017年6月18日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现该房屋由钱雨浓(×××)购买,拍卖价款共计人民币9,183,641.00元,已足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买受人钱雨浓(×××)即拥有北京市朝阳区水郡长安家园1号院1号楼1301号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