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王金朝与被执行人贾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朝,贾柯,靳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67号申请人王金朝,男,生于1963年6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贾柯,男,生于1975年1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靳德旭,男,生于1988年6月,住南召县。申请人王金朝申请执行贾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柯已按判决书履行68200元,贾柯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靳德旭经查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法院的调查结果认可,并撤回对靳德旭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367号案对靳德旭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靳德旭下落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和平代审判员 任行斗代审判员 宋长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