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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刑更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靳自闪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靳自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刑更2535号罪犯靳自闪,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自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08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9年5月11日18时许,靳自闪酒后产生精神障碍,产生杀人念头,手持挖镢击打邻居张**及其子靳**,致靳**死亡,张**重伤,张重伤倒地后对张进行猥亵。后靳又持挖镢追打与之相遇的村民安**,致安可荣轻微伤。罪犯靳自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教育;参加力所能及的简单劳动。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优良率为:6/6。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靳自闪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靳自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32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朝晖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焦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