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行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光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行初934号原告曾光玉诉被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之规定,本案由本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范红彬审 判 员 鲜友谊审 判 员 霍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喻 秀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