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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治楚与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楚,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877号原告:李治楚,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平,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华城广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担任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珞瑜路208号滨湖小区四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熊庆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治楚与被告湖北威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治楚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治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360元,由原告李治楚负担。审 判 长  顾 青审 判 员  晋艳影人民陪审员  熊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