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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5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宪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宪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655号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四区建安一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927677。法定代表人朱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小珺,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思茹,广东丰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宪奇,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3000.88元及逾期利息3646.83元(利息按年利率12%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后一直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被告偿还原告罚息及复利共414.76元(分别以本金及逾期利息为标准按约定借款利率的150%暂计至2017年2月17日,之后一直计算至被告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3、被告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4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主张被告尚欠涉案借款本金为104988.1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4988.1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撤回对复利罚息的请求。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中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宪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尚欠借款本金104988.13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04988.13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按年利率1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宪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宝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4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2元、公告费260元、诉讼保全费1325.31元,合计5107.31元,由被告刘宪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柯 璇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家丽书 记 员  苟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