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与杨萍行政非诉案由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3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谢进,区长。委托代理人:周荟,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承新,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萍,女。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杨萍在听证中辩称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天心区政府申请执行程序违法。本院查明,2016年3月28日中午,杨萍因其杂屋被拆,来到长机棚改指挥部交涉。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张明亮、张宏将该《决定》送达给杨萍,但杨萍拒绝签收,由新开铺街道新开铺社区工作人员陈新平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的规定,在听证中,申请人出示了送达回证等证据,足以证明该送达合法、有效。对于被执行人杨萍关于本次征收的性质是商业开发的辩称,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天心区政府为改善老城区居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城市品质,决定对长沙机床厂及周边零星地块棚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征收已经经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并已纳入2015年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449号行政判决书亦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天政征补(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其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补[2016]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四佳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