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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新瑞与陈海洋、武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瑞,陈海洋,武卫功,武卫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582号原告武新瑞,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海洋,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卫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卫中,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武新瑞诉被告陈海洋、武卫功、武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新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新瑞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武新瑞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