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新瑞与陈海洋、武卫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瑞,陈海洋,武卫功,武卫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582号原告武新瑞,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海洋,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卫功,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武卫中,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武新瑞诉被告陈海洋、武卫功、武卫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新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新瑞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武新瑞负担。审判员 赵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