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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7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世伟、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三福鞋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世伟,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三福鞋厂,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7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世伟,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三福鞋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益泰工业大厦*楼之三的厂房,注册号:440682600923268。经营者:李海荣,女,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胜利五一村口2号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34800083D。法定代表人:徐世伟。上诉人徐世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里水三福鞋厂、佛山市南海伟铭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世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