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520号被执行人:王永华,曾用名尹永和,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现在服刑。被执行人王永华因犯合同诈骗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6)苏0684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四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华名下无银行存款以及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尚在服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永华采取罚金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强制措施。目前,王永华在服刑,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本院或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海东代理审判员 陆 婷代理审判员 张杨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