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美兰与张良、郭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美兰,张良,郭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809号之一原告:余美兰,女,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张良,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郭东英,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余美兰与被告张良、郭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余美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余美兰以张良、郭东英已偿还完毕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余美兰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余美兰负担。审判员 季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惠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