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慧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慧芬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606号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591552412E)。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江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女,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沈南,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慧芬,女,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慧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高新区百胜诚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