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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必华、黄家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必华,黄家进,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必华,男,195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晓洁,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家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丽华,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建瓯市。现住广州市荔湾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必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单方面向上诉人出具借条并将争议管辖法院约定为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后被上诉人将借条给到上诉人时上诉人并未对其中的管辖条款进行确认,故该借条上的管辖条款对上诉人不发生效力,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吴必华与被上诉人黄家进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的《借条》上载明:“本次借款发生的所有纠纷由建瓯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管辖未经被上诉人高丽华签名确认,故本案的约定管辖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则本案应按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广州市流动人员基本情况》显示:两被上诉人分别于2010年、2012年起就登记居住在本市××路××庭园××街××房,至今未有注销,故可认定两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吴必华选择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于法有据,应予受理。综上,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民初268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敏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