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邵光辉、敖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光辉,敖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光辉,男,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吴伟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敖顺才,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在执行邵光辉与敖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敖顺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敖顺才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敖顺才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黄山市××区××单元××室房屋【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但因该房屋已被抵押,暂时无法处置。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210000.00元,未执行到位2100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