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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坤、赵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坤,赵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何坤,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赵少杰,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坤与被执行人赵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皖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坤28000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