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坤、赵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坤,赵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何坤,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赵少杰,男,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坤与被执行人赵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皖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赵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坤28000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民初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