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黄新郑与司振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郑,司振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19号原告:黄新郑,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司振亭,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黄新郑与被告司振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934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欠原告油漆款9343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购买原告的油漆,欠款9343元未付,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了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9343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司振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新郑93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东敏审 判 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 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