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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大地油粨有限公司、赵建平、沈瑞君、赵卓、沈瑞春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兴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大地油粨有限公司,赵建平,沈瑞君,赵卓,沈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负责人李炜。被执行人成都兴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卓。被执行人四川大地油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被执行人赵建平,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沈瑞君。被执行人赵卓,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沈瑞春。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高新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德源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大地油粨有限公司、赵建平、沈瑞君、赵卓、沈瑞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依据(2015)成铁执字第2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建平、沈瑞君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81号金地未来3层、4层、5层(的房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现因被执行人赵建平、沈瑞君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建平、沈瑞君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81号金地未来3层、4层、5层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