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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御嘉置地(固安)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惠路3号202室。法定代表人柴志坤,董事长。被执行人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西羊管胡同甲1号。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御嘉置地(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固安镇南关。法定代表人XXX。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09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御嘉置地(固安)有限公司、XXX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4920.2894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御嘉置地(固安)有限公司、X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因本案没有需要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果被执行人御嘉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御嘉置地(固安)有限公司、XXX未能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天鸿置业有限公司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090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