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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楠与李少永、任胜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楠,李少永,任胜娅,李少坡,高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45号原告朱楠,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少永,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任胜娅,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少坡,男,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高枫,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朱楠与被告李少永、任胜娅、李少波、高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10元。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