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朱楠与李少永、任胜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楠,李少永,任胜娅,李少坡,高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845号原告朱楠,男,198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李少永,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任胜娅,女,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少坡,男,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赵县。被告高枫,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受理了原告朱楠与被告李少永、任胜娅、李少波、高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朱楠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10元。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