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良申请执行李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李良,男,1979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明周,男,1970年5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与被执行人李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良依据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1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扣划被执行人李明周银行账户存款24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