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书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798号起诉人刘书平,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2017年7月14日,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起诉人诉称,2017年1月11日,其向国务院办公厅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杨桥村委从198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和杨桥1至13组198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和第三方审计报告;申请至今这三个单位(三个单位是:1、河南省中牟县万滩乡人民政府;2、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3、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拒绝依法公开的原因,依法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依法公开”,但是至今未收到回复。起诉人认为国务院办公厅未履行法定职责,特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国务院办公厅未对起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行为违法;二、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程序违法;三、判令国务院办公厅依法履职;四、诉讼费用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并不具有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责,起诉人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书平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