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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崇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32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地址兴业县。法定代理人:谢某,院长。被执行人:黄崇高,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现服刑于广西贵港监狱。本院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黄崇高财产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1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黄崇高的家属已自动履行了没收财产50000元的义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应终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没收财产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