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崇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崇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332号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地址兴业县。法定代理人:谢某,院长。被执行人:黄崇高,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现服刑于广西贵港监狱。本院在执行没收被执行人黄崇高财产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1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黄崇高的家属已自动履行了没收财产50000元的义务,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财产的判决已经执行完毕,依法应终止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兴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没收财产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谭惠岚审判员 陈永慈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华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