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程秀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程秀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1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秀环,女,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襄城县。上诉人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5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涉案房屋属铁路财产并且属于铁路的附属设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应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铺买卖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