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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瑞秘与李若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秘,李若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76-1号原告:陈瑞秘,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李若进,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秘与被告李若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秘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若进驾驶的鲁HMZx**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瑞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若进驾驶的鲁HMZx**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3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苑玉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