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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卫军、李茂军、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卫军,李茂军,丁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343号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该行职工。被告:丁卫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李茂军,男,汉族,农民。被告:丁建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卫军,李茂军,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