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卫军、李茂军、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卫军,李茂军,丁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343号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该行职工。被告:丁卫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李茂军,男,汉族,农民。被告:丁建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卫军,李茂军,丁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