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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某、陈庙凤等与谢显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庙凤,陈旭,谢显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9民初200号原告杨某,女,1966年1月出生,住资源县。系死者陈光树之妻)。原告陈庙凤,女,1994年12月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陈光树之女)。原告陈旭,男,2004年11月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陈旭之母。委托代理人陈桂璋,男,邮政公司职工,住资源县。委托代理人蒋帆,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显豪,男,1988年10月出生,住资源县。委托代理人阳进凤,男,63岁,现居住资源县城南二期廉租房6-3-1.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陈庙凤、陈旭诉被告谢显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陈庙凤、陈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涛人民陪审员  谢景清人民陪审员  莫千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运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