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20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雨桦与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雨桦,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233号原告:谢雨桦,女,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济华,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星伍,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平凯街道凤栖居委会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96556065C。法定代表人:郭龙,经理。原告谢雨桦诉被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金房地产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雨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博金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雨桦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8月期间劳动报酬239万元。事实与理由为: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入职被告从事财务、融资工作。每月底薪3万元,每年奖励1百万元,被告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8月止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共计239万元。被告大博金房地产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应聘到被告公司从事财务、融资岗位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底薪为3万元,分红奖励为人民币1百万元。2015年12月8日,被告出具《欠条》,内容为:“截止2015年12月8日前,拖欠谢雨桦税后工资及分红178.5万元,其中工资28.5万元、分红150万元。”2016年9月12日,原告向重庆两江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原告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委的受案范围为由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年9月28日,原告以劳动争议向我院起诉。庭审中,本院释明,原告以《欠条》为证据起诉并不涉及其他争议,且原告入职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告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普通民事诉讼处理并要求原告庭审后及时补交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劳动合同、欠条、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虽签订劳动合同,实质是劳务关系,且原告仅以被告所出具的《欠条》为证据起诉不涉及其他争议,故双方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应当按普通民事诉讼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庭审时已明确告知原告及时补交诉讼费用,但原告至今未予交纳,亦未提出正当理由,本案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雨桦负担。审 判 长  张晓星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