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商玉龙等人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玉龙,田万发,董长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刑初17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玉龙,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报账员,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万发,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系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7组组长,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董长飞,男,1979年1月21日出���,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系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11组组长,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玉龙、田万发、董长飞犯贪污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玉龙、田万发、董长飞到庭参加诉讼。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现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2017年7月14日决定对被告人商玉龙、田万发、董长飞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商玉龙、田万发、董长飞贪污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商玉龙、田万发、董长飞贪污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银生审 判 员 刘大威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