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卜庆林与岳学同、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庆林,岳学同,刘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4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卜庆林。被执行人岳学同。被执行人刘月霞。关于卜庆林申请执行岳学同、刘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3733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37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