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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瑞华、青岛辰昱服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瑞华,青岛辰昱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尹瑞华,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辰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卫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1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法律依据为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145号,本案法律依据不明确,且申请人同意驳回此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尹瑞华对胶劳人仲案字(2017)第1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