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026苏州润满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润满玻璃有限公司,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026号之一原告:苏州润满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新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庆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磊,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润满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苏州润满玻璃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6元,减半收取计3253元,由原告苏州润满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跃人民陪审员 肖惠娟人民陪审员 朱正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