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孙雪朋、黄军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朋,黄军红,程昌武,范桃妹,胡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730号申请执行人:孙雪朋,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申请执行人:黄军红,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程昌武,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范桃妹,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胡永琴,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孙雪朋、黄军红与程昌武、范桃妹、胡永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3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雪朋、黄军红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程昌武已还款5000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程昌武、范桃妹、胡永琴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程昌武、范桃妹、胡永琴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孙雪朋、黄军红案款207051.89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834元,执行费4468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孙雪朋、黄军红如发现被执行人程昌武、范桃妹、胡永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元聪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