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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杨小林与范小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林,范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75号原告:杨小林,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范小兵,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范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小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7600元(含诉讼费及执行费)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小兵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07600元(含诉讼费及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范小兵房屋、土地等价值相等得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南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