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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恢121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聂动、丁键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动,丁键,范丽君,武汉市硚口区硚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恢121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聂动,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丁键,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范丽君,女,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硚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冯纪茂,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聂动与被执行人丁键、范丽君、武汉市硚口区硚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键、范丽君、武汉市硚口区硚商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市硚口区硚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90472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