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庆暖与李洪创、孙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庆暖,李洪创,孙小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2967号原告:曹庆暖,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付,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创,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孙小周,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曹庆暖与被告李洪创、孙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李洪创、孙小周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45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2月13日起计算,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1日起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4日为基数,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庆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洪创、孙小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45万元及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2日起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4日计算,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洪创多次向原告曹庆暖借款。被告李洪创分别于2012年2月13日、2012年9月21日、2013年10月24日出具金额为120万元、210万元、15万元的个人借款借据三份,均约定月利率为2%,但双方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支付借款金额为120万元的借款利息至2012年8月份,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李洪创、孙小周于2004年1月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李洪创、孙小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曹庆暖借款345万元及利息(以330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2年9月22日起计算,以15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3年10月24日计算,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0元,由李洪创、孙小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葱葱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