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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凡成、远安县炭窑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成,远安县炭窑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649号申请人:曾凡成,男,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远安县炭窑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石桥坪村,组织机构代码75344035-0。法定代表人:罗国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曾凡成与被申请人远安县炭窑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凡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远安县炭窑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煤矿关闭资金30904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远安县炭窑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关闭资金309046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2065元,由申请人曾凡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建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