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志国与被告周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国,周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13号原告胡志国,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城关镇。被告周兰,女,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国与被告周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志国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志国负担。审判员 王得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