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书剑与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于炳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剑,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于炳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刘书剑,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赋,任董事长职务。被执行人:于炳宽,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书剑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于炳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南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现申请人刘书剑与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南阳市三亚建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南民二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