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中超与周敦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超,周敦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144号原告:张中超,男,197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周敦青,男,1954年4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桐柏县。原告张中超与被告周敦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超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元,由原告张中超负担。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