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民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民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2963号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焘,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民宏。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民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家旻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